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7 10:55) 点击:1068 |
[案情介绍] 仁和置业总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肖大高任该公司总经理。这个注册资金450万元的公司,实际上除原文化纸张公司数万元的投入和电脑公司一部激光照排机等实物外,别无它物。但肖大高是个“头脑灵活”的企业家,凭着他的一张三寸不烂之舌,在本市居然征得土地150亩,从银行争得贷款3300万元,加上工程队垫付的1000多万元,居然搞起了房地产开发这一热门生意。 但是,由于今年国家宏观调控及紧缩银根,该总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受到了限制。肖大高不甘心,他组织职工通过亲朋好友在社会上以高达30%的利息集资了近200万元,但仍是杯水车薪,债主盈门。这时,仁和置业总公司的另一首脑人物张坚强想出了有奖售房的新招,即以优惠购房为诱饵进行吸纳资金,称如公众全部拿其发售的优惠券购房,即可享受在当时公开房价基础上的20%的优惠;执部分优惠券购房,三个月内按优惠券面额增值10%计收;半年以上按增值15%计收;一年以上按面额增值25%计收;零星优惠券无法购房,一年后该公司按面额增值25%回收;所有优惠券的副券均可以参加抽大奖。 面对如此优惠的条件,该公司第一次有奖销售活动中,枷元一张的奖券1万张很快就销售一空。当该地工商部门调查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责令停止优惠购房幸运酬宾活动时,他们仍置干颈于不顾,继续变换地点,先后5次发销优惠售房奖券,吸纳社会资金2500余万元,并且还以“房屋产权认购证”及“预收材料款”等名义吸收资金近800万元,共计3300余万元。年底,非法集资款的兑现期陆续届满,部分群众持券要求兑付,但该公司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已根本无房和无钱来兑现,其资产总额只有肋00多万元,而欠债却已达1.2亿元,处于破产状态,肖大高也躲起来而不敢见入。仁和置业总公司的行为激起6000多户集资者的强烈抗议,公司被迫申请破产,法院宣布了该公司破产,以该公司的破产资产按65.76%的清偿比例兑付了群众手中持有的购房优惠券,法院认为肖大高、张坚强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和处罚金。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牧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不特定的公众群体的资金的行为,包括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和行为人员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但其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两种情况。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本案中,肖大高等人所属仁和置业总公司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为了吸收资金,摆脱困境,以优惠购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且数额巨大,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该总公司肖大高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本罪时,要注意与集资诈骗罪相区别。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投资营利等。 [法律提示]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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